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药饮片经营使用行为,我局将于7月份至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药饮片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一)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从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包括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等)及符合法定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书;是否严格执行药品GSP有关规定,对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挂靠、走票、设立“库外库” 储存饮片等违法行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包装材料及标签擅自分装、销售饮片。
(二)使用环节。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从持有《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包括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等)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书;是否审核、收集中药饮片销售人员备案信息;是否按有关规定对中药饮片进行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