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学前教育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及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或举办者的核准。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使用范围: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学前教育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及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或举办者的核准。
四、受理地点:文峰区教体局教育股、幼教办
五、工作程序
(一)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学前教育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 (二)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或举办者的核准。 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
2、教育机构章程;
3、教学大纲;
4、教学计划;
5、教材(或教案);
6、有关制度;
7、教职人员登记表(附教职人员健康证、身份证、学历证、园长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8、如租赁校舍、附校舍租赁合同或协议;
9、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附联办协议书;
10、有关部门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1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3、厨师健康证(复印件);
14、办学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15、公安消防合格证明
16、文峰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登记表
17、建筑装潢装修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报告
18、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测试题
(二)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或举办者的核准。 1、申办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定时限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90个工作日。 原承诺时限: 9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90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5117285 5114901 监督电话:5117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