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文峰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1-22 | |
发文字号 | 文政办〔2018〕3号 | 发布日期 | 2018-01-22 09:21:33 | |
标题 | 关于印发《文峰区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文峰区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文峰区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政府设立的用于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垫付临时生活费用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二条 周转金由区财政部门划拨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标准按不少于100万元进行储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财政部门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后予以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区本级工程项目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条 对依法查处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因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应急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符合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从周转金中先行垫付。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已按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提供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及工资保证金已动用完毕的证明;
(二)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三)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借款合同;
(四)区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立案查处的相关资料;
(五)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
(六)按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根据其被拖欠工资情况,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市区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垫付被拖欠工资,垫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拖欠工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周转金的垫付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应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区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立案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垫付工资直接转入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使用周转金的用人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财产抵押和信用保证等担保形式及垫付期限,垫付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对垫付期限内归还应急周转金的,免收利息;超过垫付期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周转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借款合同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逾期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等原因,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将垫付资金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填报核销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骗取周转金并涉嫌犯罪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周转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因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导致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