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文峰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6月15日 | |
发文字号 | 文政办〔2017〕39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15 16:40:03 | |
标题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6〕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及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应对,有效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二、工作目标
强化各(镇)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水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环境安全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不发生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次生的跨县界、区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事前预防工作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区环保部门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
区住建环局牵头,区农林水牧局、区安监局配合,各(镇)办负责落实。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市政府《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文峰辖区)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同时,各(镇)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区住建环局、区农林水牧局牵头,区安监局配合,各(镇)办负责落实。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各(镇)办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区住建环局。
区住建环局牵头,区农林水牧局、区安监局配合,各(镇)办负责落实。
4.及时启动水质预警。当接到市级预警响应指令时,各(镇)办和相关单位必须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
区住建环局牵头,区农林水牧局配合,各(镇)办负责落实。
(二)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启动条件及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1.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镇)办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镇)办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通知环保、农林水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
事发地(镇)办牵头,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由事发地(镇)办牵头,不再列出。
2.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镇)办应当组织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按照确定的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配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3.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办应当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 17号),及时报告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规范我省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宣通〔2015〕64号)要求落实,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农林水牧、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
(二)编制具体方案。各(镇)办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将各项措施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流域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区住建环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始终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区政府将根据各(镇)办和相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镇)办预案编制备案、风险评估、清单编制、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镇)办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并备案备查。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镇)办及相关部门,区政府将在环保资金、装备配备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镇)办和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